打擊偷盜燃氣工作獎懲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目的】為保護燃氣資源與設施,預防因偷盜燃氣帶來的安全隱患,確保廣大燃氣用戶的生命和財產安全,維護企業的正常經營秩序及合法權益,鼓勵全體職工參與燃氣保護工作,嚴厲打擊偷盜燃氣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職工獎懲制度》(以下簡稱《獎懲制度》)等法律法規和企業相關規定,結合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北京燃氣)實際,制定《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打擊偷盜燃氣工作獎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獎懲規定)。
第二條【原則】對在打擊偷盜燃氣工作中有突出貢獻的職工,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對違反規章制度、勞動紀律且具有偷盜燃氣行為的職工,堅持思想教育與經濟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條【組織機構】北京燃氣職工獎懲工作委員會(以下簡稱工作委員會)下設打擊偷盜燃氣工作獎懲專項工作組(以下簡稱專項工作組),由人力資源部、保衛工作部、銷售服務部、生產運營部、規劃發展部、監察室、工會、企管計劃部、企業文化部、法律審計部、財務部等相關部門組成,負責審核職工獎勵與懲處方案并報工作委員會審批。
第四條【適用范圍】本規定適用于北京燃氣總部各部室、專業機構、分公司、全資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第二章 獎 勵
第五條 【獎勵行為】對有下列表現之一的人員,給予獎勵:
(一)通過舉報、檢舉等方式,提供偷盜燃氣線索,經查證屬實的。
(二)在燃氣儲存、供應、服務等工作中,及時發現偷盜燃氣行為,為集團公司避免或減少損失的。
(三)通過技術、管理創新等方法,提高集團公司打擊偷盜燃氣工作水平,在集團公司內予以推廣的。
(四)參與查辦案件,為企業挽回經濟損失,表現突出的。
(五)其它經專項工作組確認應該給予獎勵的行為。
第六條【獎勵形式】獎勵形式
(一)精神獎勵
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
(二)物質獎勵
在授予榮譽稱號的同時,可給予物質獎勵。物質獎勵最高標準為 20000 元。
第七條【獎勵實施】偷盜燃氣行為處理完畢后,獎勵由相關單位(部門)申報,按照《獎懲制度》的相關規定實施獎勵。
第三章 懲 處
第八條【違紀類別及懲處方式】根據職工違紀程度,將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分為:較重違紀和嚴重違紀兩類,相應的懲處方法分為:責令檢查、通報批評、扣減績效獎勵、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條【懲處行為】懲處行為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給予懲處:
(一)違反企業相關管理制度、流程等,造成偷盜燃氣行為發生的。
(二) 與偷盜燃氣團伙或個人勾結,參與或從事偷盜燃氣行為的。
(三)具有偷盜燃氣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其它被專項工作組認定為應該給予懲處的行為。
上述本條第(一)、(二)款行為給企業造成2000元(不含)以下損失的,記較重違紀一次;給企業造成2000元(含)以上損失的,記嚴重違紀一次。符合本條第(三)款行為的, 記嚴重違紀一次。
第十條【較重違紀懲處方式】較重違紀懲處方式
(一)責令檢查。
(二)通報批評。
(三)扣減績效獎勵?梢淮位蚍执螌嵤。(扣減后,其月工資不低于北京市企業職工最低工資標準)。視職工違紀情形,懲處方式酌情使用。
第十一條【嚴重違紀懲處方式】嚴重違紀懲處方式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懲處實施】出現上述行為的人員,由當事人所屬單位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按照《獎懲制度》的相關規定實施懲處。
第十三條【申訴調解】職工對企業給予的懲處不服,可依據《獎懲制度》中規定的申訴與調解程序解決。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四條【實施】為便于實施,北京燃氣所屬各單位可以參照本規定并結合各自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辦法或實施細則,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履行相關的程序后試行,并報北京燃氣人力資源部備案。
第十五條【執行】本《獎懲規定》未盡事宜或與國家下發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相悖之處,按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執行。
第十六條【制定部門】本《獎懲規定》由北京燃氣人力資源部負責制定并解釋。
第十七條【執行日期】《北京市燃氣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打擊偷盜燃氣工作獎懲規定(試行)》經北京燃氣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自發文之日起執行。